宋神宗的新宋第92章 法理与情理
熙宁元年七月初五汴京的盛夏闷热难当亦如此刻赵顼的心境。
河北的旱蝗虽因全力救灾而未至全面崩溃但持续的灾情如同一个不断渗血的伤口消耗着帝国的元气。
他每日批阅着如雪的奏章几乎每一份都带着焦灼的气息。
这一日皇城司都知李宪照例入福宁殿密报各方动态。
赵顼仔细询问了河北流民安置的最新进展、漕运疏通后的粮草抵达情况以及西北绥州城防的修筑进度。
李宪一一据实回禀条理清晰。
问罢这些军国要务赵顼揉了揉眉心略显疲惫地随口问了一句:“还有其它要紧事么?” 李宪略一沉吟躬身道:“回大家军政大事如前所奏。
此外……近日东京士林、茶坊酒肆间最热议之事并非天灾而是一桩来自登州(今山东蓬莱)的刑名案子——‘阿云案’。
因其涉及律法根本争议极大乃至两府、台谏、太学之中亦有暗流涌动。
” “阿云案?”赵顼抬起眼露出一丝疑惑。
他日理万机一桩地方刑案若非极其特殊绝无可能传到他的御案前。
李宪知道皇帝不明就里便详细陈述起来。
这桩案子恰好成为了熙宁初年思想交锋的一个绝佳缩影。
阿云案始末与争议焦点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牵扯出的法律原则问题却极为深刻: 案发:熙宁元年春登州女子阿云在母亲亡故的服丧期内被贪图聘财的叔父强行许配给当地一个叫韦大的男子。
阿云不愿但抗争无力。
婚后阿云见韦大相貌丑陋加之心中郁结竟在一天夜里趁韦大熟睡之机手持利刃意图杀害韦大。
混乱中阿云砍伤韦大十余刀但未能致死韦大幸存仅断一指。
自首:案发后官府尚未查明真相阿云便在审讯中主动交代了全部罪行。
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适用大宋律法《宋刑统》其中涉及几个核心争议点: 首要问题:阿云与韦大的婚姻是否有效? 一方观点: 依据《宋刑统》“居丧嫁娶”属于“违律为婚”其婚姻关系无效。
既然婚姻无效阿云杀韦大便是谋杀普通人。
另一方观点:尽管“违律为婚”但既已订下婚约(古代流程走了一小半还没有全部走完)在官府未判决离异前韦大在法律上仍是阿云的丈夫。
阿云杀韦大便是妻谋杀夫属于“恶逆”重罪量刑天差地别。
核心问题:阿云的行为属于“谋杀”还是“故杀”?能否因自首减刑? 《宋刑统》规定:“谋杀”者谓有预谋蓄意杀人。
“故杀”者谓临时起意非预谋杀人。
对于“谋杀”罪处罚极重;而“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意指如果因其他罪行(如盗窃)导致杀伤人自首可免盗窃之罪但杀伤罪仍需论处。
但对于“谋杀”这种重罪自首能否减刑律文存在模糊地带。
司马光等人的强硬解释:此案中阿云持刀夜入显属“谋杀”。
而“谋杀”属于“十恶”不赦之重罪自首不得减刑理当判处死刑。
反对者的情理法辨析: 动机考量:阿云作案事出有因。
叔父“违律为婚”在先将其推入火坑其情可悯。
后果轻微:韦大未死仅受轻伤。
自首情节:阿云主动交代节省了司法资源体现了悔过态度应予以鼓励符合立法本意中的“宽恤”原则。
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情节较轻或可论证其非“谋杀”而属“故杀”并因自首予以大幅减刑。
此案在登州地方审理时就因这些争议久拖不决最终作为疑难案件上报刑部乃至惊动了朝廷。
赵顼为了减少司马光对朝政大计的议论(干涉)同时也看重其精通典章、秉性刚直便任命他“判审刑院”专门负责审核全国各地的疑难案件。
阿云案正好落在了他的手上。
司马光接手后展现了他作为传统儒家士大夫的鲜明立场:礼法重于人情秩序高于个体。
他仔细研读卷宗后作出了旗帜鲜明的判决意见其核心论据如下: 正名分明纲常:司马光首先驳斥了“婚姻无效”的说法。
他强调只要婚约已成夫妇名分已定阿云杀夫便是以卑犯尊触犯了“夫为妻纲”的人伦大义是十恶不赦的“恶逆”之罪。
在此前提下婚姻是否“违律”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维护尊卑等级这一根本秩序。
严惩谋杀以儆效尤:司马光坚决认定阿云行为属于“谋杀”。
他认为阿云持刀预谋夜袭心思缜密手段狠辣绝不能因韦大未死而轻纵。
如果因后果不严重或事出有因就宽恕谋杀将导致礼法废弛民风刁悍后果不堪设想。
自首不赦:对于自首情节司马光认为“谋杀”属于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重罪自首只能用于减免一些非暴力的财产类犯罪或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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